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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法律意见书(新大洲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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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法律意见书(新大洲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7-1 00:00:00 浏览:  3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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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 泰 律非字[2021]第 56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张佳琦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1年 6月 30日召开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月 30 日(星期三)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1489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2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11707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38%。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891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707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1%。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171755 78.6859% 268000 17.9968% 49400 3.3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171755 78.6859% 268000 17.9968% 49400 3.3173%
2、关于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481955 99.5165% 7200 0.4835%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481955 99.5165% 7200 0.4835% 0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在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未参与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杨媛张佳琦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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