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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段逸超 马 中 吴建海
2021 年 8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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