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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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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1-8-7 00:00:00 浏览:  2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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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内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母公司及持股 2/3 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适用,其他
持股不足 2/3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相关定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或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购
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内部可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设备更新、安全环保、信息化建设等工程项目。
(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按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中试及产业化投资项目或其他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培育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以科学论证为基础,坚持增量投入与存量盘活有机结合,确保整体利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坚持审慎与资源合理配置相结合,投资规模与公司
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四)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强化从策划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注重防
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质量和项目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能职责
第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用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模式实行闭环管理。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按照其职能分工进行业务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持股 2/3 以上的控股子公司,负责对业务范
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决策机构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须定期向投资发展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
第七条 公司科委会负责审定中试、试生产、产业化开发、技术革新等重大
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科研设施建议方案进行审定,对项目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牵头负责经公司办公会审议批准立项的重大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股东会大会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采购中心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所需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归口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中涉及的设备接收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设备类资料建档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中心及各基地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前置手续办理、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管理、报建报规、档案管理、承包商管理、成本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汇总,对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进行指导,归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筹资和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在建工程价值形态进行管理,配合外部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财务资金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接有资质的外部中介机构开展基建类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及项目完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决策机构及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决策审批机构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必要性分析、投
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六条 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在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批前,须先经公司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二)公司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三)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单次投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且一年内累计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新增内部技改投资,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四)公司新增未超过 1000万元的内部技改投资,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五)子公司实施属于本制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投资项目或者需提交
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项目,须按本制度权限提交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再依据其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若固定投资事项属关联交易,则应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累计计算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拆分审批;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终(中)止的审批和决策权限,按照实施投资的审
批和决策权限执行;属于续建或跨年度的投资项目,其项目投资立项无需重复报批,但应将结转的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资金预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已批准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或委托
管理层其他成员组织成立项目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投资实施方案,实施投资事项,报告实施过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设计、监理、建筑、装修、安装、大型设备购置等项目合同签订,按照公司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实施建成后,按相应规定办理资产移交
等相关手续,并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后期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视为公司商业机密,涉及投资事项的人
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后续修订。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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