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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土地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受让土地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规避和减少公司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受让土地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元荣 刘海波 林丹丹2021 年 8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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