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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药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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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药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21-5-29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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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Chaoyang Dist.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33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2021 年 4月 30 日在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2021 年 5 月 28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杨柳路 33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焦祺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凡在 2021 年 5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其他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5962268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完成了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共 9 项:
(一)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1-006)、《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1-007)、《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1-017)、《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9 项,无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表:
(一)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三)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四)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672股同意,483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2%。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75500股同意,483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474%。
(五)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672股同意,483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2%。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175500股同意,483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474%。
(六)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七)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八)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九)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57872股同意,495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法律意见书
份数的99.489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62700股同意,495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703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郭庆
负责人:彭雪峰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易娜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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