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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作出了以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西钦州保
税港区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需要,有利于防城港渔澫港区 401 号泊位和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 9 号、10 号泊位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本次借款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 8月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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