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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审阅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马欣女士为行政总裁、葛乐凡先生为副总裁(分管销售)、罗甸先生为副总裁(分管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仕迈树脂有限公司),以及变更财务总监为隋静媛女士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四名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马欣女士、葛乐凡先生、罗甸先生、隋静媛女士的聘任。
独立董事:孙敏杰、吴益兵、王澜2021年 8 月 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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