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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天海防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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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天海防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8-10 00:00:00 浏览:  4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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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证券代码:300008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8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2802.9133 万股的 1.05%。
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4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3.63%。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9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6.37%。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8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4.84%;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5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92 元/股,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92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31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3
第八章 附则...............................................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天海防务、本公司、指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及核心人员及与主要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期 指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解除限售条件 指足的条件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归属 指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归属条件 指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归属日 指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办理指南》
《公司章程》 指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238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8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2802.9133 万股的 1.05%。
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4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3.63%。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9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6.37%。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8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4.84%;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5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权 占目前股
项 目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益总量的 本总额的(万股) 比例 比例
何旭东 中国 董事长 50 2.75% 0.03%
占金锋 中国 董事、总经理 40 2.20% 0.02%翁记泉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0 1.65% 0.02%李方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 1.10% 0.01%秦炳军 中国 董事、总工程师 20 1.10% 0.01%董文婕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秘 20 1.10% 0.01%惠涛 中国 副总经理 20 1.10% 0.01%
寻正来 中国 副总经理 20 1.10% 0.01%
张晓燕 中国 财务总监 30 1.65% 0.02%
小计 250 13.74% 0.14%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 人 180 9.89% 0.10%
合计 430 23.63% 0.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述激励对象中,何旭东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
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 35%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 35%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 30%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9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2.92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63 元/股(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82 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54 元/股(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78 元/股;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83 元/股(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92 元/股;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66元/股(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84元/股。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其他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收入增长不低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0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120.00%。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收入增长不低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450.00%。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收入增长不低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5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1440.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上述净利润数据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如果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该等控股子公司当年没有完成业绩考核目标,则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A 1.0
B 1.0
C 0.8
D 及以下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归属的股数×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授予权益条件未成就,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4、回购注销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权益总量 占目前股本总额项 目 股票数量(万的比例 的比例
股)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1180.00 64.84% 0.68%
人员 220人
预留部分合计 210.00 11.54% 0.12%
合计 1390.00 76.37% 0.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4、上表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3、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 35%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 35%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 30%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及以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及以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 50%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 50%后一个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9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9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63 元/股(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82 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54 元/股(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78 元/股;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83 元/股(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92 元/股;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66元/股(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2.84元/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 2.92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在股份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该等份额由公司注销。
2、归属条件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10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20.00%。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20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50.00%。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收入增长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 35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440.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上述净利润数据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1 年 10 月 31日及以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及以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收入增长不低于20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0.00%。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收入增长不低于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350.00%;或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40.00%。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A 1.0
B 1.0
C 0.8
D 及以下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归属的股数×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当期的标准系数未达 1.0 的,则剩余不满足归属条件的股份数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 2021 年 8月 9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2.68元。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按照 2021 年 9 月 1日为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60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021 年 8 月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22%、27.15%、27.26%(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分别采用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 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权 需摊销的总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授予权益类型 益数量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万股) (万元)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30.00 1152.40 240.08 585.80 249.69 76.83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80.00 3321.49 691.98 1688.42 719.66 221.43
首次授予权益合计 1610.00 4473.89 932.06 2274.22 969.35 298.26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辞职,包括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
2、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而不再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公而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公而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对激励对象已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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