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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颖电子:中颖电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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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颖电子:中颖电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1-8-11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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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颖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中颖电子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中颖电子实施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颖电子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中颖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必
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本所就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的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含义相同。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颖电子提供的有关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文件、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17 年 5 月 25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请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年 5 月 25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确认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17年 6 月 27日,中颖电子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2017 年 6 月 27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6 月 27日为授予日,授予 42名激励对象 86.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于当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激励对象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 年 6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42名激励对象授予 86.3万股限制性股票。
3、2018 年 6 月 25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和 2018 年 6 月 22 日实施了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和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2万股调整为 14.514万股;董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8 年6 月 25 日为授予日,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6 月 25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2名激励对象授予 5.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4、2018 年 6 月 29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达到考核要求的 4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为 257153 股;由
于部分激励对象因 2017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公司需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783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朱秉濬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计划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并认为公司因部分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而对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
数量、价格准确。
5、2019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 5442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另外,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783股尚未实施注销手续,因此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合计 58211 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等议案,确认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已于 2019年 6月 13日完成上述合计 58211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6、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
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达到考核要求的 40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为 263178 股;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 2018 年度个人考
核等级未达到 A等,公司需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995股进行回购注销。关联董事朱秉濬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并认为公司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2018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等而对其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数量、价格准确。
7、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为 132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认为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本次 2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 D(待合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8、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因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应将其所持 59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外,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 4995 股尚未实施注销手续,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0983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确认本次激励对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 11 月 20日,公司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20年 3月 18日完成上述 10983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9、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92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准确。
2020年 5 月 19日,公司召开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和公司 2019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股份将由 3992股调整为 4391股。
公司已于 2020年 8月 4日完成上述合计 4391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10、2020 年 8月 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
按照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8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832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79440368股的 0.103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 2017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解锁后,2017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76643 股调整为 288321 股,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47190股。
11、2020年 9月 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73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79440368 股的 0.0056%。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解锁后,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由 47190股调整为 31460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288321股。
12、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应将其所持 121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完成上述合计 12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13、2021年 5 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7075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准确。
2021年 6 月 8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和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股份将由 27075股调整为 29782股。
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完成上述合计 29782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14、2021年 8 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达到考核要求的 35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 287371 股。公司董事朱秉濬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
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 3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本次 35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 D(待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本次解锁后,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数量由 287371 股调整为 0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21296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中颖电子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业务指南 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条件
(一)《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时间及解锁比例的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 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25%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25%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25%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25%
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中颖电子 2017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27 日,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安排情况如下:
本次解锁前剩 本次解锁 剩余未解 本次可解除限
余的获授限制 限制性股 锁限制性 售数量占授予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股) (股) (股) 数量比例
朱秉濬 董事、副总经理 36222 36222 0 100%核心业务(技术)人员(34人) 251149 251149 0 100%
合计(35 人) 287371 287371 0 100%注 1:因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4.8 元人民币现金;每 10 股转增 1 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四期解锁期已届满;本次解锁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7371 股,未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时间及其解锁比例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
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7—2020 年 4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7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2019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4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 2020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75%
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至 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为 233.40%,不低于 175%,因此满足解锁条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
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2020 年业绩考核要求。
4、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对应解锁比例进行解锁。激励对象的当期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35 位激励对象第四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均达到 D(合格)等级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均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业务指南 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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