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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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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8-14 00:00:00 浏览:  3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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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1-045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 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与河南优客优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优客优美)、北京优客优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客优美)、河北优客优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优客优美)、易派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派客)发生销售业务 4736.66 万元,其中与易派客的销售业务实质为向河南优客优美销售产品。河南优客优美、北京优客优美、河北优客优美受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你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2 月,你公司借给河南优客优美资金 2500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月 31 日,河南优客优美仍欠你公司 335.85 万元。2021 年 4 月 27 日,河南优客优美清偿了上述余额。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了上述借款情况。上述借款没有经营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通过建立健全和严格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全面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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