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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关联方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占用金额系相关并购标的承诺业绩未完成的相关业绩补偿款。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敦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对湖北分时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就其名下房产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
担保的事项提供反担保外(已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2021 年 8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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