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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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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融资管理制度》

平淡 发表于 2021-8-13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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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各类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
指直接从资金所有者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 间接融资融资是指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资 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业务的主要环节: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融资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二章 融资管理的原则及目标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合法地确认。
第三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融资业务主管部门指因公司的融资需求而承办融资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
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四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业务及资金状况编制融资计划,详细说
明:
(一)融资规模、融资途径等;
(二)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五)偿债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业务主管部门就具体融资事项拟订初步方案,间接
融资方案报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直接融资方案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融资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状况;
(二)融资方式及对象;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四)资金用途及投向;
(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除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还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发行。
第十三条 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第十四条 融资所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融资如属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融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
行专项审计 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
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如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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