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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董事长邢翰学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盛蕾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盛蕾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本人已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3、经核查,盛蕾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其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盛蕾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倪丽丽 茅铭晨 赵虹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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