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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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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1-8-16 00:00:00 浏览:  5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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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6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7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YU、魏红、朱文丰: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4月10日,你公司公告对2020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披露2020年业绩预告前,未能审慎结合实际情况对海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政策变更、销售期后退回等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判断,导致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存在业绩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曾少贵、执行总裁PINXIANGYU、时任财务总监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文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曾少贵、PINXIANG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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