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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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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稳稳的 发表于 2021-8-17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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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间内行权,109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费率定价公允、合理。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关易波林丹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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