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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教育:开元教育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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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教育:开元教育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1-8-17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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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元教育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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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6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完成了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审核与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8 日,实际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169 人,实际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量 555.8 万股。
7、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8、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合计 188.86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9.105 元/股。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中登深圳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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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10、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合计 210.46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9.362 元/股。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在中登深圳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1、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已授予部分的 3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情况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6.4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9.726 元/股。
2、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注销原因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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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及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合同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原激励对象 3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为:“以公司开元教育 2017 年净利润(15477.21 万元)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4.81%(23960.00 万元)”。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2-251 号《2020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6436.13 万元,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应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40%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回购注销数量
原激励对象有 3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4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余激励对象因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对其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此次共计回购注销 156.4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34118.4492 万股的 0.4586%。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资金来源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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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计划》有关回购价格的规定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及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合同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本次回购价格的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进行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不分红、不转增、不送股。”因此,调整后 P=P0-V=8.985-0=8.985 元/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执行的基准存款利率及本次回购对象的资金使用期
限为三年期,因此选定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为 2.75%,因此,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最终价格为:8.985×(1+2.75%×3)≈9.726 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521.9245 万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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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法律法
规、《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韩丽梅 魏云
_____________周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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