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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激励对象吴伟军、何鹏飞、郑英臣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本激励计划其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 年 8 月 13 日,向 20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为 612.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4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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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明 田园园 黄加宁
202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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