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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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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生活 发表于 2021-8-18 00:00:00 浏览:  3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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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何天仁先生、洪荣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表示同意,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汪灿荣先生、林华春先生、彭建昌先生和郭凌欢女士四人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汪灿荣先生、林华春先生、彭建昌先生和郭凌欢女士四人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的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2021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为 432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679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970000万元,合计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2081000万元。2021年 1-6月公司实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485981.55万元。除上述担保之外,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止,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2021 年 1-6 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页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汪建华 张 萱 郑溪欣
2021年 8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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