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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
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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