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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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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晨曦 发表于 2021-8-20 00:00:00 浏览:  4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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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根据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规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19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以 2.76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邢 敏 束哲民赵春祥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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