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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02 号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20日,你公司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告称,你公司董事林萌在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投弃权票,理由为“同行业企业年年经营都是实现良好盈利,唯独我们宇顺电子连续七年(2015年-2021年)年年巨亏,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深表质疑”。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结合你公司董事林萌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的理由,说明林萌是否无法保证你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如是,请林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明确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对此进行披露。
2、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 2021年 8月 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 8月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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