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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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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扬少 发表于 2021-8-20 00:00:00 浏览:  3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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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飞亚达 B 公告编号:2021-078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航财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8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截至目前,该协议尚在履行中。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中航财司终止原合同并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8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8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因中航财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单位,本次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1年 8 月 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张旭华、张志标、肖益、肖章林、李培寅、潘波均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号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4、法定代表人:董元5、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人民币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8、公司股东:航空工业占其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占
其注册资本的 2.62%。
9、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07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
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中航财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航工业及所属 12 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经银监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财司于 2007 年 4 月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007 年 5月 14 日,完成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经三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 25 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 4 家,其中,中航工业出资额117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6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62%。
中航财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中航财司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26151.07 万元,利润总额 75747.78 万元,净利润 56891.39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合计 13434166.4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711264.23 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12677228.67 万元。
截至 2021 年 3月 31日,中航财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合计 10998920 万元,净资产合计729801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62856 万元,利润总额 24716 万元,净利润 18537 万元。
(三)关联关系中航财司是本公司最终控制方航空工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航财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
中航财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经公司查询,本次关联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
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及以上金额)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二)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
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
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五)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金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8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8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调整上述交易额度。
(三)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或拟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七、风险评估情况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
八、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披露的《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九、交易目的和影响
根据 2021 年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及财务预算规划,为满足投资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决定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中航财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结算平台,作为本公司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中航财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十、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披露日,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 0.53 万元,贷款余额为 0 元,中航财司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 2021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作出了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 2021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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