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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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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

小燕 发表于 2021-8-23 00:00:00 浏览:  4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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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公告编号:临 2021-017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集团”)持有民丰特种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22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87%,民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 843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 68.82%。
一、基本情况
(一)股份冻结背景情况
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寰亚”)于 2019 年 12月 2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深圳市飞
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同时将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公司”)以及民丰集团列为第三人),认为飞马公司与中小担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擅自转让寰亚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征得寰亚公司同意,应属无权处分的行为,该应收账款仍属于寰亚公司享有,要求判令:
1、飞马公司向上海寰亚支付人民币 492238403.22 元;2、判令飞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海一中院已经受理上述案件,案号为:(2019)沪 01民初 368号。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上海一中院依照寰亚公司的申请,于 2019 年 12 月24日作出((2019)沪 01民初 3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飞马公司存款人民币49223840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 2019年 12月 25日向民丰集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飞马公司在民丰集团应收账款,以人民币492238403.22 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22 年 12月 24日止。
飞马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经上海一中院((2019)沪 01 民初368 号之一)于 2021 年 5 月 8 日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上海寰亚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辖终 71号)于 2021年 6月 29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二)股份冻结基本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民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843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24.00%)被司法冻结。公司于 2020年 6月 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公告》(详见公司临 2020-021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 民初 2733 号),判决如下:1、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支付剩余应收账款 380238403.22元;2、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380238403.2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 161601.32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942992.01元、保全费 5000元,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丰集团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详见公司临 2020-033公告)。
(三)进展情况2021 年 8月 22 日,公司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238号)。判决结论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42992.01元,由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
(一)对控股股东的影响
1、上述上海寰亚与飞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尽管该案尚未判决,但鉴于民丰集团与中小担公司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预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民丰集团再行向上海寰亚支付剩余应收账款。
2、民丰集团目前正积极准备与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面洽上述判决款项的支付方案,争取妥善解决对其判决款项的支付事宜。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民丰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民丰特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直接影响。
民丰集团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马上办理上述被冻结股份的解冻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等一切正常。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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