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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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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正能量 发表于 2021-8-23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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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09号
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关联方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当代文体,A股证券代码:600136;
艾路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易仁涛,时任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维,时任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闫爱华,时任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坤,时任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珍玉,时任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 年 04 月 16 日,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体或公司)披露 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审核报告显示,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其中,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力帆)期初存在 300 万元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无新增发生额,期末余额为 0 元。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俱乐部)期初
存在 159.22万元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累计发生额11.45万元,期末余额为 170.67万元。
经监管问询,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上述当代力帆与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发生于 2019年 1月,当代俱乐部与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发生于 2019年 2月,均系上市公司为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代垫球员转会定金或其他费用。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共计 470.68万元,约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10%。当代力帆于 2020 年10 月 26 日归还了 300 万元占用资金,当代俱乐部于 2021 年 4 月 7日归还了 170.68万元占用资金。
公司通过代垫费用的形式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投资者利益。原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及关联方、原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任期:2014 年 5 月 7 日至今)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爱华(任期: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孙坤(任期: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月 13日)、李珍玉(任期:2020年 10月 13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任期:2016 年1 月 13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关联方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易仁涛、总经理闫爱华、财务总监孙坤、李珍玉、董事会秘书高维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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