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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年 8月 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最终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月 23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 7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2.00元/股。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清旺、严思恩、张大亮2021年 8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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