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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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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8-23 00:00:00 浏览:  3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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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17号
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胡永恒,时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斌,时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范东春,时任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根据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曙光股份)2021年 4月 30日披露的 2020年年度报告及 2021年 5月 1日披露的 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公告,2019 年 2 月,公司向受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的企业河南优客优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优客优美)借出资金
25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6%。经年审会计师认定,河南优客优美为公司关联方,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末,公司收回借款 1520 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 979.97万元,占公司 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34%。2020年,公司收回借款 689.16万元,截至 2020年年末尚存在 335.85万元未收回,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1%。剩余款项最终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全部收回。对上述占用事项,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
公司向受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资金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河南优客优美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实际控制人张秀根未能有效规范公司及其施加重大影响企业的日常行为,致使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条、第 1.5条、第 2.4条等有关规定。
就上述资金占用违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秀根、关联方河南优客优美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永恒(任期 2020年 8月 20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的首要负责人,总裁傅斌(任期 2020年 5月 27日至 2020年 10月 28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范东春(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在任期内及时督促追回占用资金,对公司的上述违规也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责任人任期内未新增发生资金占用事项,且前期占用资金已大部分追回,剩余金额较小,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永恒、总裁傅斌、财务总监范东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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