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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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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年8月修订)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8-23 00:00:00 浏览:  7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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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1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 5 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
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报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在履行上述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事项时,公司应有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监管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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