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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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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

久遇 发表于 2021-8-24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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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按照内部办公流程,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
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按本制度附件1的格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按本制度附件2签署回执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
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
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
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
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单位和个人”是指:本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8月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附件 1: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附件 2:
保密承诺函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 名 任职单位或部门 职务或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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