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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吉贝尔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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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吉贝尔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8-24 00:00:00 浏览:  6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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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属于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及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并同意以 12.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3名激励对象授予 7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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