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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持股 5%以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股 5%以上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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