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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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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1-8-26 00:00:00 浏览:  3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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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并且均符合公司预告的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范围和定价原则(市场公允定价)。
3、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甘肃禾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禾希”)和控股子公司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之清”)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甘肃禾希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92,
370 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63.15%,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忠革 洪源 曹越
2021 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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