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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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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jesus 发表于 2021-8-25 00:00:00 浏览:  5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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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二、关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2021 年上半年度,财务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其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提名范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立彦: 黄文玉: 崔若彤:
202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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