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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曹叠云、李瑶、钟廉2021 年 8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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