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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的议案》。
二、《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2、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于伟仕、于飞、于鹏飞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2021年 8月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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