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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2021 年 8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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