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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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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93入市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3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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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处在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其中案件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缴纳诉讼费用;案件三处在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均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 21716309.59 元,案件二涉案的金额为 11183850.68 元,案件三涉案的金额为 6498047.76 元,以上合计共 39398208.03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件二的财产保全事项处在申请待受理阶段,案件三已申请冻结观致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498047.76 元并获得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支持。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立案阶段或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GZXA-201912-005
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近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广州瑞北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咸阳中院出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并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缴纳诉讼费用。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处于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广州瑞北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GZXA-201912-009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近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正处于立案阶段。
案件三: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付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 2021 年 7月 1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起诉观致汽车,并于 2021年 7月 2日收到常熟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 0581 民初 9285 号)。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正在一审阶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被告一: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李建伟被告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1400000.00 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316309.59 元(以货款21400000.00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4 月 3日起算,均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要求支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费用合计 21716309.59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2020 年 1 月 2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GZXA-201912-005 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称“合同 1”)。根据合同 1 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一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体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
合同 1第 8.1条约定,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体线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53500000.00(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合同第 8.3.2 条约定,预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收到合同总金额 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关附件审核无误后 60 天,支付合同总金额 40%,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21400000.0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体线,该项目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预验收合格,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于 60天内(即 2021 年 4 月 3 日前)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21400000.00)。截至到 2021年 8 月 10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陷入履行困难。
另外,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二应向原告履行本案债务。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原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因此,特向咸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咸阳中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被告一: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李建伟被告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1000000.00 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183850.68 元(以货款11000000.00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3月 17日起算,暂计至 2021 年 8月 10日,要求支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费用合计¥11183850.68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2020 年 1 月 2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GZXA-201912-009 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称“合同 2”)。根据合同 2 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
合同第 8.1 条约定,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27500000.00(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合同第 8.3.2 条约定,预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收到合同总金额 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关附件审核无误后 60 天,支付合同总金额 4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0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该项目已于 2021年 1月 15日预验收合格,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于 60天内(即2021 年 3 月 17 日前)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00)。截至 2021年 8月 10 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陷入履行困难。
另外,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二应向原告履行本案债务。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原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因此,特向渭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渭城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三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 6498047.76 元(其中包括购入品支出损失 2139455.12 元、制作品支出损失 1375551.00 元、各类人工费用等损失 2983041.64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8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国内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观致汽车制造工程部 C21 项目焊装改造-包二(地板分拼线、地板主线)以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4580000.00 元。采购合同第 3.1 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交付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除年度维护之外)的期间(交货期)为 4 个月……。交货期应当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第 4.2.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30%(即人民币 193740000元)”。
2020 年 8 月 28 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书面的采购订单,编号为NO.:4501009822,再次确定付款方式为:“30%预付,合同签订后; 30% 发货前;30%终验收(见票 90 天); 10%质保(见票 90 天);前两笔付款无账期,后两笔付款见票 90天” 。
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推进项目,但未收到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的预付款项。
被告长达 4个月之久未支付预付款,几经催告仍不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 2020年 12月 31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该通知电子扫描件于当日到达被告的邮件系统,相应纸质原件于 2021 年 1 月 3 日送达被告,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
原告因案涉项目遭受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498047.76 元(其中包括购入品支出损失 2139455.12 元、制作品支出损失 1375551.00元、各类人工费用等损失 2983041.64 元),合同解除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及善后事宜,双方虽几经交涉,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特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常熟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州瑞北已就上述诉讼事项分别向咸阳中院、渭城法院、常熟法院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件二的财产保全事项处在申请待受理阶段,案件三已申请冻结观致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 6498047.76 元并获得常熟法院裁定支持,以上三项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为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公司将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立案阶段或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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