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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公司关于将募集资金借与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建设募集资金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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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公司关于将募集资金借与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建设募集资金项目的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8-25 00:00:00 浏览:  3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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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1-038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募集资金
借与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建设“募集资金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8月 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将募集资金借与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建设“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09 号《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21172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82 元,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 49918.615452 万元。
前述资金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
(2021)00088 号《验资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前述资金存放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截至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50016.88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 49918.62 万元,存放于以下账户。
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
中国银行高淳支行 530076424832 200168797.14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高淳支行 4301019129100292013 15000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高淳支行 93210078801600000845 150000000.00
合 计 500168797.14
二、募集资金项目情况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为“年产 12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该募集资金项目总投资 50886.88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44319.42万元。目前,募集资金项目已经过环评等工作。
为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基于集团化资金管理的模式,公司在上述募集资金额度内向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实际发放日上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LPR 利率。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之日止。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拆借、签署相关合同。
三、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6 月 26 日注册地址:泰兴经济开发区澄江西一路 29 号法定代表人:郭利辉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整经营范围: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等
与公司关联关系: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1 年 6月 30 日,资产总额 212526.86 万元净资产 106497.47 万元;2021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55635.60 万元,净利润3131.06 万元。
四、本次借款对公司影响
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环氧丙烷产业基地。本次在募集资金额度内向该子公司提供借款,系公司为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而实施,有利于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借款项目建设完成后,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整体配套优势将得到发挥,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财务风险极小,处于可控范围内。
五、本次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有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战略推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额度内使用募集资金对建设主体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集团化资金管控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进行管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此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中泰证券认为:红宝丽本次以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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