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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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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1-8-26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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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
拓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 116.43 万元,未超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工商信托”)无新增关联交易。公司 2020 年度累计使用自有资金 4000.00万元认购杭州工商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在本报告期内均已收回本金及收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无关联交易余额。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循了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对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联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担保函签署之日(即 2021 年 6月 2日)至 2022年 6 月 30 日之间就产品或服务购销的全部协议(或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担保函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期限终止之日(即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一年。截至报告期末,本次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 112.90 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2021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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