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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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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5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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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文件,了解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公司和下属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和下属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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