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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精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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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精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平淡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5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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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聘任吴海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永法先生、卫国军先生、陈建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伟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聘任夏青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公司所聘任的上述人员履历等材料,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上述人员的提名、表决、聘任等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陈三联 严建苗 夏杰斌2021年 8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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