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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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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安静 发表于 2021-8-31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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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及评估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合同;
(四)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五)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第八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对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主要包括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等;
(二) 财务报告审阅,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内部控制的评估,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合理性;
(四)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公司原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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