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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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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8-27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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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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