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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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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富贵 发表于 2021-8-30 00:00:00 浏览:  5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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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9-3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9-3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等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相关简称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等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共有5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此,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65人调整为313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2590000份调整为32485875份,预留的股票期权3620000份无变化。
除此以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2021年8月27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3.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等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相应的授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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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等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应的授予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黄心怡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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