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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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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1-8-31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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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证券投资不包含衍生品交易或投资、套期保值。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长审批。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者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投资负责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负责按照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
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目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证券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
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 在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
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该项目投
资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
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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