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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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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4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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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全资子公司除外)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50000万元反担保,本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要求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曹叠云、李瑶、钟廉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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