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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宏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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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宏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1-8-31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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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8月 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向所有投资
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下同)、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
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上述 1-5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或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6、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二) 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审核: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判断。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上交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 发布: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区别对待。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自行提交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办公室指定复核人复核后,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上交所网站及公司选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 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一)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可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豁免披露。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
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 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 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
公司董事会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
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
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
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
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
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机制
第五十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 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处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
如下:
(一)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提供或接受劳务;
13、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7、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18、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20、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 常规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 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 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7、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8、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四) 突发事件
1、 发生诉讼和仲裁;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 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 重大风险事项
1、 遭受重大损失;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六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五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
1、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1、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2、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子
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分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3、 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
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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