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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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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沐晴 发表于 2021-8-27 00:00:00 浏览:  4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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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特别是管
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按照本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业绩说明会;
(九)座谈、现场参观;
(十)路演及其他。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使参会股东和未参会股东有平等的
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除现场会议外,积极地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有必要时,与投资者、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沟通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投资
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各子公司及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熟悉证券知识,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了解投资者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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