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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宏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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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宏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8月修订)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1-8-31 00:00:00 浏览:  5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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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2021年8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分)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九)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
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一) 公司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流转和登记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
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 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 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报道、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
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
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附件二),以尽到告知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三),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四)。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节 内幕信息的归档和报备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
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二十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的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
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30日
附件一: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所在单
位、部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统一 知悉内幕信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人
序号 门、职务 登记时间人姓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息时间 司的关系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阶段 (注 6)或岗位(如有)
公司简称: 宏达股份 公司代码:600331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告知如下:
1、 年 月 日起至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止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
2、贵单位(个人)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3、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贵单位(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个人)获得本公司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函告。
内幕知情人签字: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10
附件三: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于签署:
甲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1) 乙方因工作职务或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等原因,获取甲方重要内部信息。
(2)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该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要内部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重要内部信息”即指甲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要内部信息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本人或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工作或本次合作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11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
甲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乙方: (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四: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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