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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顺新材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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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顺新材的监管函

sjfkobe 发表于 2021-9-1 00:00:00 浏览:  4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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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燕虹、黄进盛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31 号
罗燕虹、黄进盛: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与你们及其他 2 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金辉业”),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交易对手方承诺万顺金辉业 2019年度至 2021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应当
分别不低于 500 万元、800 万元、1200 万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则交易对手方应将其所持万顺金辉业股权按当年未实现之净利润金
额无偿转让给公司,补偿应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并公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兑现。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万顺金辉业 2019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283.75 万元;
2020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333.08 万元,均未达到相应年度业绩承诺水平。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如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你们应当分别补偿 650 万元、400 万元注册资本。截至本监管函出具日,你们仍未完成业绩补偿,违反了此前所作出的承诺。
你们作为万顺新材的业绩承诺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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