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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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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sjfkobe 发表于 2021-9-2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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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32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伯泰科”)股东 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WI HARPER”)持有公司 370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3%。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于 2021年 9月 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WI HARPER因自身资金安排,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20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670000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1340000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计划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WI HARPER 5%以上非第一 3705000 5.53% IPO前取得:3705000股FUND VII HONG 大股东
KONG LIMITED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 计划减 竞价交易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数量(股) 持比例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WI HARPER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1/9/27~ 按市场价 IPO前取得 自身资金FUND VII 2010000 3% 不超过:670000 2021/12/26 格 需求HONG KONG 股 股
LIMITED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1340000股
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即减持期间为 2021年 9月 7日至 2021年 12月 6日,且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根据《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WI HARPER 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①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应的承诺的要求。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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